青西新建发〔2019〕4号
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欠薪纠纷调解机制,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建筑领域欠薪欠费矛盾隐患,确保新区建筑领域平安稳定,特制定本意见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》相关要求为指导,坚持以人为本,切实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,以解决建筑领域欠薪欠费矛盾纠纷为目标,营造和谐、法治的行业发展环境,建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为主导,行业性、专业性人民调解为协助的欠薪纠纷化解新模式。
二、基本原则
人民调解工作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,遵循自愿、平等、依法、合情合理原则,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,积极预防矛盾纠纷激化。同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对于达不成和解的,引导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。
三、调解范围
(一)新区内在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款、人工费拖欠纠纷。
(二)下列纠纷情形,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:
1.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欠薪纠纷;
2.人民法院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;
3.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;
4.其他法律、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,或者法律、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欠薪纠纷。
四、责任分工
区城建局作为建设领域主管部门,受理建设领域各类欠薪纠纷案件,对需要进行人民调解的案件,联动区司法局予以协助,区司法局派出人民调解员或工作小组介入调解服务。
区城建局分别在东区、西区两个解欠办设立人民调解办公点,每年中秋、春节前1个月,区司法局指派人民调解员或工作小组驻场办公,协助区城建局工作人员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。日常接访中需要人民调解介入的案件,区城建局与区司法局联动调处。
五、调解程序
建设领域欠薪纠纷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:
(一)申请。纠纷发生后,当事人向建设领域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。
(二)受理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,调解组织要认真审查,对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及时受理;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依法依规向当事人解释,告知到相关部门处理。
(三)调解、转接。调解组织受理欠薪纠纷后,可指定人民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。人民调解员应严格遵循调解原则,提出纠纷解决方案,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。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,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;对可能引发治安、刑事案件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。对于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,应当终止调解,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(四)签订协议。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,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。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、盖章,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。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。
(五)回访。人民调解组织应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,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,督促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。
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
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
2019年1月9日